首页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众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众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应当在披露决议的同时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众公司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百分之十以下的股… 第十七条 公众公司可视自身情况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是否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退市公司应当采用安全、便捷的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可以使用现金、股份、可转换债券、优先股等支付手段购买资产。 第十九条 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持申请文件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 第二十条 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不超过二百人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由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国股转系统审核过程中,发现本次发行股份涉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全国股转系统定位的,或者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向中国…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通过要求全国股转系统进一步问询、要求证券公司或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公司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公众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不予注册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全国股转系统不受理该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编制并披露实施情况报告书及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的专业… 第二十七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众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公众公司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会… 第二十八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公众公司股份,应当承诺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诺十二个月内不得…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