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编制并披露实施情况报告书及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的专业意见。

退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退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二个工作日内披露实施进展情况;此后每三十日应当披露一次,直至实施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