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持申请文件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

中国证监会在全国股转系统收到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同步关注本次发行股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国股转系统定位。

全国股转系统认为公众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公众公司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注册;认为公众公司不符合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审核决定。

中国证监会收到全国股转系统报送的审核意见、公司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基于全国股转系统的审核意见,依法履行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影响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要求的新增事项的,可以要求全国股转系统进一步问询并就新增事项形成审核意见;认为全国股转系统对新增事项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全国股转系统补充审核,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注册期限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