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公众公司股份,应当承诺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诺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特定对象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十二个月。
特定对象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