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第二章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五条 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第七条 各类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下列集贸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防火人员: 第八条 下列日用工业品市场及综合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不拘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一时难于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临时有效应急措施。 第九条 集贸市场内应当实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 第十条 集贸市场内的各类人员,应当接受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摊位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