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十条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十条 集贸市场内的各类人员,应当接受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摊位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