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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集贸市场,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 凡在城镇搭建室外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应当事先将其选址及占用场地等情况,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防火审核。 第十三条 室外搭建的集贸市场,其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第十四条 室外集贸市场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室外集贸市场在高压线下两侧5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 第十六条 集贸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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