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第三章 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六条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六条 集贸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