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第四章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用火用电防火管理 第十七条 集贸市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在划定的严禁烟火的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烟火标志。 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统一由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施工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 第二十条 集贸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 第二十一条 室外集贸市场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二十二条 集贸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