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第四章 用火用电防火管理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用火用电防火管理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统一由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施工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 严禁个人拉设临时线路。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