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第四章 用火用电防火管理 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用火用电防火管理 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