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第四章 用火用电防火管理 第十七条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用火用电防火管理 第十七条 集贸市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在划定的严禁烟火的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烟火标志。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