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第三章 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四条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四条 室外集贸市场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