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各类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下列集贸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防火人员:
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
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外集贸市场;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地下集贸市场。
规模小于上述市场的其他集贸市场,可设兼职防火人员,有条件的可设专职防火人员。
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
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外集贸市场;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地下集贸市场。
规模小于上述市场的其他集贸市场,可设兼职防火人员,有条件的可设专职防火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