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与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
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
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负责市场内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
与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
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
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负责市场内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