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认定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 认定机构接受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的委托,按照规定的章程,开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认定机构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认定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并收取认定费用。 第十三条 认定机构应自收到申请认定单位报送的各项资料日起,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将初选的合格企业与产品名单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审核。 第十四条 认定机构应在国家核定的费用幅度内收取认定费用,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费用幅度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 认定机构应当制订认定管理章程,规定评审程序,并报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