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认定机构应自收到申请认定单位报送的各项资料日起,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将初选的合格企业与产品名单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