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认定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认定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 认定机构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认定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并收取认定费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