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认定机构接受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的委托,按照规定的章程,开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工作。
依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对申请认定单位及产品进行评审;
向申请认定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提出认定建议,拟定初选的合格企业及产品名单;
组织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年度资格审验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依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对申请认定单位及产品进行评审;
向申请认定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提出认定建议,拟定初选的合格企业及产品名单;
组织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年度资格审验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委托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