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认定机构的职责 第十四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认定机构的职责 第十四条 认定机构应在国家核定的费用幅度内收取认定费用,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费用幅度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