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认定机构的申请和批准 第十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三章 认定机构的申请和批准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由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列名单公布,获得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