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二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