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