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报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