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