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