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使用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证明商标使用证》。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