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5年) 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适用范围 二、 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 (一) 属于依法成立的具有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二) 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 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四) 具有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包括建立了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进… (五) 自营进口的,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 (六) 申请进口固体废物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七) 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1. 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3.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 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八) 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1.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2. 所加工利用的进口固体废物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 3. 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进口固体废物中的夹杂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4. 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 5. 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 从事《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内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划以及“圈区管理”等要求。 三、 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 (一) 申请 1. 申请单位(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的同时需提交相同内容的纸质材… (1) 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拟进口废物的名称、数量、来源国、进口口岸及进口方式,本年度已申请许可证的使用情况等。 (2) 申请表(见附1)。申请表通过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并打印,纸质申请表与信息系统申请表内容必须一致。 (3) 环境保护报告(见附2)。本规定发布实施后首次申请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提供企业环境保护报告。 (4) 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材料(见附3),包括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见附… 2. 近3年内领取过相同种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或人员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予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3. 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代收。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 每年11月15日起,可受理下一年度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申请,原则上不再受理当年固体废物进口申请。 (二) 技术审查 (三) 审批 (四) 许可证的颁发 (五) 监督管理 (六) 资料保存 四、 变更、遗失和延期处理 (一) 变更 (二) 遗失 (三) 延期 五、 经营情况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备案 附:1.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2.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报告 3. 有关证明材料的说明 4. 关于对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 5. 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参考样式 6. 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 7. 省(区、市)年限制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