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5年) 3.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5年) 3. 3. 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代收。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和申请材料报送至环境保护部。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的纸质材料应加盖公章,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的电子件应通过信息系统报送。 每年11月15日起,可受理下一年度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申请,原则上不再受理当年固体废物进口申请。 (二) 技术审查 (三) 审批 (四) 许可证的颁发 (五) 监督管理 (六) 资料保存 四、 变更、遗失和延期处理 (一) 变更 (二) 遗失 (三) 延期 五、 经营情况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备案 附:1.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2.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报告 3. 有关证明材料的说明 4. 关于对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 5. 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参考样式 6. 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 7. 省(区、市)年限制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 2.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