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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5年)
  3. 3. 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代收。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和申请材料报送至环境保护部。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的纸质材料应加盖公章,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的电子件应通过信息系统报送。
  4. 四、 变更、遗失和延期处理
  5. (一)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5年) (一)

3. 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代收。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和申请材料报送至环境保护部。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的纸质材料应加盖公章,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的电子件应通过信息系统报送。
四、 变更、遗失和延期处理

(一) 变更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领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交回原证。

四、 目录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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