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三章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质初审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负责初审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现场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 负责初审的气象主管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材料和现场核查工作报告,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 第十四条 负责初审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初审符合要求的资质申请材料于每年4月30日或者12月31日前报至省、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五条 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资料核查和现场核查要求和内容参照初审规定执行。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