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负责初审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现场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对照检查所提交复印件的原件。
核查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中所列的实物。
核查办公场所与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核查项目资料、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措施、工作计划、年度总结、技术标准等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抽查2至3个以上综合防雷工程的全套技术档案资料(仅限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甲级或者乙级资质)。
考察主要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对有关管理制度、技术规范等的掌握和执行情况。
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内容。
工作人员应当将现场核查的各项内容记录在案,由双方签字确认,并保存必要的视听资料,形成现场核查工作报告报本级气象主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