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三章 资质初审 第十一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资质初审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