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负责初审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初审符合要求的资质申请材料于每年4月30日或者12月31日前报至省、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

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