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二节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 第十五条 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 第十六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十八条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第十九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第二十条 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第二十二条 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四条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第二十五条 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表1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