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