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