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