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