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