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