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二十七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二十七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