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二十八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二十八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