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