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章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监测和调查 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长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的技术标准和程序规范,健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监测网络体系,建立调查监测信息共享平台。 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每十年组织一次长江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建立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 第九条 对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专项调查监测,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其他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专项调查监测,由长江流域… 第十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对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 第十一条 因科研、教学、环境影响评价等需要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的,应当制定年度捕捞计划,并按规定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确需使用禁用渔具渔法的,长江流域省级人… 第十二条 发生渔业水域污染、外来物种入侵等事件,对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发生地或受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应急调查、预…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并将结果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和水生生物保…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