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章 监测和调查 第十一条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监测和调查 第十一条 因科研、教学、环境影响评价等需要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的,应当制定年度捕捞计划,并按规定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确需使用禁用渔具渔法的,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论证。 在禁渔期、禁渔区开展调查监测的渔获物,不得进行市场交易或抵扣费用。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