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章 监测和调查 第十条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监测和调查 第十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对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