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章 监测和调查 第九条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监测和调查 第九条 对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专项调查监测,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其他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专项调查监测,由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