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发生渔业水域污染、外来物种入侵等事件,对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发生地或受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应急调查、预警监测和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