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四)
(四) 严格环境准入,强化项目审批。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不得新上或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设备,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从严审批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建和扩建项目。鼓励发展低污染、无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项目资源利用率和污染物排放强度,大中型项目的资源环境效率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合理规划产业布局,长江沿岸要实施最严格的环境准入标准,坚决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冶金、纺织、危险化学品仓储等相关建设项目。暂停审批总量超标地区的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建设项目。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验收管理。实行新建项目环评审批的新增排污量和治污年度计划完成进度挂钩机制。